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於108年1月14日經考試院修正發布,建築師考試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。考量科別及格制之精神係在確保各應試科目之專業要求,且為充分保障應考人權益,新制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,亦即應考人各應試科目成績及格者,其效力均得保留3年,各科目個別計算。
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已於108年2月13日榜示,應考人可立即適用新制,查本次建築師考試報考者4,117人中,除及格人員199人外,計有2,731人為部分科目達60分者,可依各科目之及格年度個別計算保留期限為3年。亦即,本次建築師考試部分科目及格人員,如係105年及格之科目,可繼續保留至108年;106年及格之科目,可繼續保留至109年;107年及格之科目,可繼續保留至110年。
舊制建築師考試規則規定,自第1次部分科目考試及格後,其他科目必須於3年內通過,否則即須全部科目重新應試,形成補考期間各科目保留年限多則3年,少則1年的不一致現象,新制滾動式科別及格制實施後,各科目個別計算保留年限,充分保障應考人權益。